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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第 66 條
雇主於從事碼頭裝卸作業時,應依其作業之危害性質,使勞工戴用安全帽
、使用安全帶、穿著反光背心或選用其他必要個人防護具或防護衣物,以
防止作業引起之危害。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
一、碼頭裝卸作業勞工個人防護具之使用,非僅以防止物體飛落引起之危害為限,爰
    增列依作業之危害性質,使用安全帶、反光背心或其他必要個人防護具或防護衣 
    物,以資周延。
二、文字酌作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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