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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第 67 條
雇主於從事處理毒性物質、有害物質、易於飛散物質或有粉塵飛揚等之作
業時,應使勞工佩戴適當防護具、穿著必要防護衣物或使用相關安全裝備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
文字酌作修正,以資明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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