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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第 67-1 條
自營作業者準用本標準有關雇主義務之規定。
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碼頭從事裝卸作業,比
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自營作業者準用雇主責任;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比照勞
    工,適用本標準之規定,以明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