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第 8 條
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對裝卸作業場所及陸上通道,其接近開
口邊緣、斷裂處、穿越轉角、便橋或船渠走道等具有危險部分,應設置高
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穩固欄柵或適當強度之繩柵,並設置明顯警告標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