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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3 條
綜合溫度熱指數計算方法如下:
一、戶外有日曬情形者。
    綜合溫度熱指數=0.7×(自然濕球溫度)+0.2× (黑球溫度)+0.1×
     (乾球溫度)
二、戶內或戶外無日曬情形者。
    綜合溫度熱指數=0.7× (自然濕球溫度) +0.3× (黑球溫度) 。
    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計算方法如下:
    第一次綜合溫度熱指數×第一次工作時間+第二次綜合溫度熱指數
    ×第二次工作時間+……+第n次綜合溫度熱指數×第n次工作時間
    ─────────────────────────────
       第一次工作時間+第二次工作時間+……+第n次工作時間
依前二項各測得之溫度及綜合溫度熱指數均以攝氏溫度表示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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