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6-1 條
雇主對於首次從事高溫作業之勞工,應規劃適當之熱適應期間,並採取必
要措施,以增加其生理機能調適能力。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首次暴露於高溫作業之勞工,其生理機能因短期熱暴露產生變化甚大或造成
    不利之影響,惟此不適症狀,經過數日重複性熱暴露後將會減輕及逐步調適,爰
    要求雇主對於首次從事高溫作業之勞工,應依特殊體格或健康檢查結果,參採醫
    師之建議,適當配置勞工、規劃熱適應期間及採取必要之措施,以強化勞工熱適
    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