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修正)
第 10 條
代檢業務各級主管及代檢員,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在職訓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
配合本次修正第三條第三款,新增二級主管職務,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