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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修正)
第 15 條
代檢機構應置足夠之檢查設備及安全器具,提供代檢員使用。
代檢機構於代檢員實施檢查前,應使其完成下列事項:
一、充分瞭解受檢單位之機械或設備概況及以往檢查情形。
二、熟悉相關法令規定。
三、準備必要資料、檢查儀器、工作服及個人防護器具。
四、其他執行檢查必要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