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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修正)
第 18 條
代檢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向與業務無關人員洩漏因業務知悉之秘密,人員離
職後,亦同。
代檢機構對業務檔案應設檔案室置專人管理,非檢查相關人員不得進入調
閱。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