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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修正)
第 22 條
代檢員實施機械或設備之檢查後,應作成紀錄。對應發給檢查合格證明者
,於檢查合格後,應依規定在該機械或設備打印、漆印或張貼檢查合格標
章,並報請所屬代檢機構核發檢查明細表或檢查合格證;對已持有檢查合
格證者,經檢查合格後,應在原檢查合格證或其他必要文件上簽署,並註
明有效期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
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規定,有關危險性機械或設備經檢查合格者,應在
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漆印或張貼檢查合格標章,爰配合修正部分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