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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修正)
第 27 條
代檢機構對中央主管機關撥付之執行代檢業務經費、代收之檢查費等,應
善盡管理之責。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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