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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修正)
第 31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下列項目實施年終考評:
一、代行檢查之設備。
二、代檢業務之管理。
三、代檢機構人員之管理。
四、代行檢查之經費收支。
五、代檢業務之財產管理。
六、其他必要項目。
各代檢機構於受考評時,應提出說明資料、有關簿冊及儀器設備,以備查
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