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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修正)
第 34 條
代檢機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一、執行代行檢查業務,表現優良有具體事蹟者。
二、自行研究有關檢查技術規範提出心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有貢獻
    者。
三、發現事業單位安全衛生缺失,能主動協助改善,消弭重大災害發生者
    。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有前項情形之代檢員,得由代檢機構選送相關訓練機構進修或專題研究與
其工作性質相關之學識技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