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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修正)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代檢機構時,應就下列事項考量:
一、代行檢查區域之大小。
二、代行檢查機械或設備之數量。
三、代行檢查項目之種類。
四、勞動檢查機構之人力負擔。
五、代檢機構之資格條件。
前項指定,必要時以公開甄選方式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