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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101 條
雇主不得使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之纖維索、帶,作為起重升降機具之吊掛
用具:
一、已斷一股子索者。
二、有顯著之損傷或腐蝕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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