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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103 條
起重升降機具設備及有關措施,除依本節之規定外,並應依其他相關職業
安全衛生法規規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配合本法之修正,將勞工法規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規。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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