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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115 條
雇主對於車輛機械應有足夠之馬力及強度,承受其規定之荷重;並應裝置
名牌或相等之標示指出空重、載重、額定荷重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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