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119 條
雇主對使用於作業場所之車輛系營建機械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其駕駛棚須有良好視線,適當之通風,容易上下車;裝有擋風玻璃及
    窗戶者,其材料須由透明物質製造,並於破裂時,不致產生尖銳碎片
    。擋風玻璃上應置有動力雨刮器。
二、應裝置前照燈具。但使用於已設置有作業安全所必要照明設備場所者
    ,不在此限。
三、應設置堅固頂蓬,以防止物體掉落之危害。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一、文字修正。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