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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12 條
本規則所稱著火性物質,指下列危險物:
一、金屬鋰、金屬鈉、金屬鉀。
二、黃磷、赤磷、硫化磷等。
三、賽璐珞類。
四、碳化鈣、磷化鈣。
五、鎂粉、鋁粉。
六、鎂粉及鋁粉以外之金屬粉。
七、二亞硫磺酸鈉。
八、其他易燃固體、自燃物質、禁水性物質。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已定義危險物,酌作部分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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