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依本法第一條後段規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基於道路交通 安全法規對於車輛機械行駛於道路,已有特別規定,爰刪除本條,並移列至第十 三章附則第三百二十六條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