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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127 條
雇主對於堆高機之操作,不得超過該機械所能承受之最大荷重,且其載運
之貨物應保持穩固狀態,防止翻倒。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鑑於堆高機載運散裝貨物因堆置太高,整體重心位置提高,造成貨物倒塌或堆高機翻
覆危害勞工案例,增列堆高機之載貨,應保持穩固狀態,防止翻倒。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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