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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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128-4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高空工作車之修理、工作台之裝設或拆卸作業時,應指定
專人監督該項作業,並執行下列事項:
一、決定作業步驟並指揮作業。
二、監視作業中安全支柱、安全塊之使用狀況。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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