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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128-6 條
高空工作車行駛時,除有工作台可操作行駛構造之高空工作車外,雇主不
得使勞工搭載於該高空工作車之工作台上。但使該高空工作車行駛於平坦
堅固之場所,並採取下列措施時,不在此限:
一、規定一定之信號,並指定引導人員,依該信號引導高空工作車。
二、於作業前,事先視作業時該高空工作車工作台之高度及伸臂長度等,
    規定適當之速率,並使駕駛人員依該規定速率行駛。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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