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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128-7 條
高空工作車有工作台可操作行駛之構造者,於平坦堅固之場所以外之場所
行駛時,雇主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規定一定之信號,並指定引導人員,依該信號引導高空工作車。
二、於作業前,事先視作業時該高空工作車工作台之高度及伸臂長度、作
    業場所之地形及地盤之狀態等,規定適當之速率,並使駕駛人員依該
    規定速率行駛。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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