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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132 條
雇主對於動力車鋼軌之舖設,應依下列規定:
一、鋼軌接頭,應使用魚尾板或採取熔接固定。
二、舖設鋼軌,應使用道釘、金屬固定具等將鋼軌固定於枕木或水泥路基
    上。
三、軌道之坡度應保持在千分之五十以下。但動力車備有自動空氣煞車之
    軌道得放寬至千分之六十五以下。
前項枕木之大小及其間隔,應考慮車輛重量,路基狀況。
第一項所使用之枕木,如置於不易更換之場所,應為具有耐腐蝕性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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