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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133 條
雇主對於動力車軌道路基,如車輛在五公噸以上者,其除應由礫石、碎石
等構成外,並應有充分之保固,與良好排水系統。
雇主對於前項以外之軌道路基,應注意鋼軌舖設、車輛行駛安全狀況。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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