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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139 條
雇主對於軌道沿線,應依下列規定採取措施:
一、軌道兩旁之危險立木,應予清除。
二、軌道之上方及兩旁與鄰近之建築物應留有適當之距離。
三、軌道附近不得任意堆放物品,邊坑上不得有危石。
四、橋梁過長時,應設置平台等。
五、工作人員經常出入之橋梁,應另行設置行人安全道。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
配合交通部「公路橋梁設計規範」之用語,將第四款及第五款「橋樑」修正為「橋梁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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