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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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142 條
雇主對行駛於軌道之動力車車輪,應依下列規定:
一、車輪之踏面寬度於輪緣最大磨耗狀態下,仍能通過最大軌間。
二、輪緣之厚度於最大磨耗狀態下,仍具有充分強度且不阻礙通過岔道。
三、輪緣應保持不脫軌以上之高度,且不致觸及魚尾板。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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