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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149 條
雇主對於駕駛動力車者,應規定其離開駕駛位置時,應採取煞車等措施,
以防止車輛逸走;對於操作捲揚裝置者,應規定其於操作時,不得離開操
作位置。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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