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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155 條
雇主對於物料之搬運,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凡四十公斤以上物品
,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五百公斤以上物品,以機動車輛或其他
機械搬運為宜;運輸路線,應妥善規劃,並作標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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