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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155-1 條
雇主使勞工以捲揚機等吊運物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裝前須核對並確認設計資料及強度計算書。
二、吊掛之重量不得超過該設備所能承受之最高負荷,並應設有防止超過
    負荷裝置。但設置有困難者,得以標示代替之。
三、不得供人員搭乘、吊升或降落。但臨時或緊急處理作業經採取足以防
    止人員墜落,且採專人監督等安全措施者,不在此限。
四、吊鉤或吊具應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
五、錨錠及吊掛用之吊鏈、鋼索、掛鉤、纖維索等吊具有異狀時應即修換
    。
六、吊運作業中應嚴禁人員進入吊掛物下方及吊鏈、鋼索等內側角。
七、捲揚吊索通路有與人員碰觸之虞之場所,應加防護或有其他安全設施
    。
八、操作處應有適當防護設施,以防物體飛落傷害操作人員,採坐姿操作
    者應設坐位。
九、應設有防止過捲裝置,設置有困難者,得以標示代替之。
十、吊運作業時,應設置信號指揮聯絡人員,並規定統一之指揮信號。
十一、應避免鄰近電力線作業。
十二、電源開關箱之設置,應有防護裝置。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為防止以捲揚機等吊運物料時,因吊掛之重量超過該設備所能承受之負荷,而危及勞
工作業安全,爰修正第二款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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