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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166 條
雇主對於勞工從事載貨台裝卸貨物其高差在一.五公尺以上者,應提供勞
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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