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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167 條
雇主使勞工於載貨台從事單一之重量超越一百公斤以上物料裝卸時,應指
定專人採取下列措施:
一、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並指揮作業。
二、檢點工具及器具,並除去不良品。
三、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場所。
四、從事解纜或拆墊之作業時,應確認載貨台上之貨物無墜落之危險。
五、監督勞工作業狀況。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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