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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第 170 條
雇主對於高煙囟及高度在三公尺以上並作為危險物品倉庫使用之建築物,
均應裝設適當避雷裝置。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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