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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173 條
雇主對於有危險物或有油類、可燃性粉塵等其他危險物存在之虞之配管、
儲槽、油桶等容器,從事熔接、熔斷或使用明火之作業或有發生火花之虞
之作業,應事先清除該等物質,並確認無危險之虞。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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