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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174 條
雇主對於從事熔接、熔斷、金屬之加熱及其他須使用明火之作業或有發生
火花之虞之作業時,不得以氧氣供為通風或換氣之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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