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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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177-3 條
雇主對於具防爆性能構造之移動式或攜帶式電氣機械、器具、設備,應於
每次使用前檢查外部結構狀況、連接之移動電線情況及防爆結構與移動電
線連接狀態等;遇有損壞,應即修復。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防爆電氣設備外部保護如有受損,易喪失保護功能,爰參考日本「  安全衛生
    規則」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增列相關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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