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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183 條
雇主對於鼓風爐、鑄鐵爐或玻璃熔解爐或處置大量高熱物之作業場所,為
防止該高熱物之飛散、溢出等引起之灼傷或其他危害,應採取適當之防範
措施,並使作業勞工佩戴適當之防護具。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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