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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184-1 條
雇主使勞工使用危險物從事作業前,應確認所使用物質之危險性,採取預
防之必要措施。
雇主對於化學製程所使用之原、物料及其反應產物,應分析評估其危害及
反應特性,並採取必要措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一、為避免因化學失控反應造成之危害,增列第二項。
二、某公司之批式反應爆炸案,以實驗室、實驗工廠之化學計量放大至現場試車,由
    於未考量反應(熱分解)速率及攪拌動力等因素,至槽內溫度、壓力急速上升發
    生失控反應。鑑於某化工公司等批式製程發生爆炸造成重大傷亡,針對批式製程
    之原料及反應特性規範雇主應有相當之防災措施,以求周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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