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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188 條
雇主對於存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致有引起爆炸
、火災之虞之工作場所,應有通風、換氣、除塵、去除靜電等必要設施。
雇主依前項規定所採設施,不得裝置或使用有發生明火、電弧、火花及其
他可能引起爆炸、火災危險之機械、器具或設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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