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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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189 條
雇主對於通風或換氣不充分之工作場所,使用可燃性氣體及氧氣從事熔接
、熔斷或金屬之加熱作業時,為防止該等氣體之洩漏或排出引起爆炸、火
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氣體軟管或吹管,應使用不因其損傷、摩擦導致漏氣者。
二、氣體軟管或吹管相互連接處,應以軟管帶、軟管套及其他適當設備等
    固定確實套牢、連接。
三、擬供氣於氣體軟管時,應事先確定在該軟管裝置之吹管在關閉狀態或
    將軟管確實止栓後,始得作業。
四、氣體等之軟管供氣口之閥或旋塞,於使用時應設置標示使用者之名牌
    ,以防止操作錯誤引起危害。
五、從事熔斷作業時,為防止自吹管放出過剩氧氣引起火災,應有充分通
    風換氣之設施。
六、作業中斷或完工離開作業場所時,氣體供氣口之閥或旋塞應予關閉後
    ,將氣體軟管自氣體供氣口拆下,或將氣體軟管移放於自然通風、換
    氣良好之場所。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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