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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第 191 條
雇主對於異類物品接觸有引起爆炸、火災、危險之虞者,應單獨儲放,搬
運時應使用專用之運搬機械。但經採取防止接觸之設施者,不在此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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