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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192 條
雇主對於起毛、反毛之操作場所、或將棉、羊毛、碎屑、木棉、稻草、紙
屑及其他可燃性物質大量處理之場所,應有防止火災之安全設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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