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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2 條
本規則為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最低標準。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配合本法之修正,為擴大勞工於工作場所安全衛生之保護,爰將一般勞工工作場所安
全衛生設備、措施之最低標準修正為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之安全衛生設備、措施之最
低標準。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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