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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20 條
雇主設置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及中央主管機關
指定公告之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團體標準之全部或部分內容規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配合本法之修正,將勞工安全衛生法規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並酌作部分文字修
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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