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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21 條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坡道、工作台或其他勞工踩
踏場所,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之安全狀態,或採
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勞工於工作場所發生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職業災害地點,除通道、地板、階梯
外,亦常發生於坡道、工作台或其他勞工踩踏場所,為強化作業勞工之安全,爰修正
本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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