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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212 條
雇主對於乙炔熔接裝置、氧乙炔熔接裝置與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之導管及管
線,應依下列規定:
一、凸緣、旋塞、閥等之接合部分,應使用墊圈使接合面密接。
二、為防止氧氣背壓過高、氧氣逆流及回火造成危險,應於主管及分岐管
    設置安全器,使每一吹管有兩個以上之安全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氧乙炔熔接裝置之導管及管線,亦應於凸緣、旋塞、閥等接合部分,使用墊圈使接合
面密接,並於主管及分岐管設置安全器,使每一吹管有兩個以上之安全器,以防止氧
氣背壓過高、氧氣逆流及回火造成危險,爰於本條增列該裝置。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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