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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216 條
雇主對於以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
熱之作業,應指派經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人員操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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