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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第 223 條
雇主對於爆破作業,如勞工無法退避至安全之距離時,應設置堅固有效防
護之避難所,以防止正面及上方飛石產生之危害。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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