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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237 條
雇主對於自高度在三公尺以上之場所投下物體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設置
適當之滑槽、承受設備,並指派監視人員。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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